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渝民发〔 2010 〕 184 号) 、《 关于 切实 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 补充 通知 》 (渝民发〔 2022 〕 202 号) 和市民政局、市财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文件 精神, 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审核、我局审批,我县2023年 10 月在册孤儿(含艾滋儿童)1 11 人,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7 5 人,按照渝民〔2022〕187号文件精神,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405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1405元/人/月, 20 23 年 10 月我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合计 331144 元(详见附件), 请 各乡镇(街道) 及时足额发放, 对存在虚报冒领 、 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 将 依法追究 相关 责任 。 同时 , 请严格规范日常工作程序,每月及时报送新增和停发材料 , 确保 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 23 年 10 月 1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