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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政策(共8条)

日期: 2023-12-07
语音播报

1. 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 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 且经营 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45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 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7 8812366

2. 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 ,属 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 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45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 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 78812366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 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 45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 78812366

4.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45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 技〔2021〕4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 78812366

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2023年1月1日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2023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 0%在税前摊 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3- 78812366

6. 支持矿山企业降低成本扩大生产。对持有合法有效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在2023年 内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可申请修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顺延缴纳期限 ,但顺延的缴纳期限不得晚于2023年12月15日;按照修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合同修订之日 起至经批准的顺延缴纳期限期间不再计征逾期滞纳金。合同修订前已产生的滞纳金仍按规定缴纳。支持停产停工矿山企业根据区县局据实测算生态修复金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金。

政策依据: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 要项目规 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规资发〔2022〕 60号)

执行期限: 2023年12月15日

责任单位: 彭水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 12345、023—78848722

7. 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合规产业园区内 ,试点优化 生物医药类建设 项目环评审批。精细划分医药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 将部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医药制造 业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相对应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 告表、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和不纳入环评管理。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的项目 ,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CDMO 合同研 发生产组织 /CMO (合同加工外包组织)类的企业 ,在其生 产规模、排放污染物因子和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 ,药品种类打 捆环评后 ,单个药品无需再开展环评。

政策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 展优化建 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 5号)

执行期限: 暂无

责任单位: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23-78442776

8. 碳减排支持工具将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 构纳入 支持范围并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 ,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 ,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 减排技术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提供贷款 贷款利率与发 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 平。依托 长江绿融通 ”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立融资 项目库开 展融资对接。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 持市场主 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3〕 17号)

执行期限: 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实施至2023年12月 31日

责任单位: 重庆银保监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彭水县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 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23- 7884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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