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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791U/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彭肺炎组发〔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棣棠乡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肺炎组发〔 2021 4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 1 3 12


彭水自治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 2021 4 号)精神,扎实稳妥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全面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尊重科学规律,区分轻重缓急,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分阶段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有力阻断病毒传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和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对不同岗位、年龄、人群等排出优先顺序,考虑必要性、需要性,先慢后快,扎实稳妥推进。

2. 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和免费接种。引导并鼓励群众积极接种,提高接种意愿。接种过程中充分告知,在知情、同意、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接种。现阶段新冠病毒疫苗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政策,疫苗及接种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

3. 坚持常态化防控与接种工作相统筹。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疫苗上市进程、适用人群、产量等因素,适时调整免疫策略。

4. 坚持依法审慎稳妥有序。按照 四个最严 要求和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确保各环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保证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预判和防范。

5. 坚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指挥,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单位承担组织责任。

二、接种对象和时间安排

根据疫情防控的轻重缓急,按照国家、市级总体安排和部署,分三步实施,逐步建立人群免疫屏障。

第一步,感染和疾病传播风险高的重点人群。 2020 12 月中旬至 2021 6 月底,为口岸、移民、医疗卫生、监所相关工作人员和监所被监管人员以及出国人员等感染高风险人群,公安、消防、应急、交通、物流、邮政快递、养老、精神卫生福利、环卫、殡葬、救助管理、市场监管、新闻媒体、社区工作者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者等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人群,水、电、暖、煤、气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部分因特殊原因需接种且身体基础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相关机构接种疫苗时,需结合老年人健康状态和暴露风险以及疫苗适用人群等情况,评估接种疫苗的必要性),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等疾病传播风险较高人群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缓解输入性疫情防控压力,降低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 24 日至 3 31 日:完成口岸、移民、医疗卫生、监所相关工作人员和监所被监管人员以及出国人员等感染高风险人群;公安、消防、应急、交通、物流、邮政快递、养老、精神卫生福利、环卫、殡葬、救助管理、市场监管、新闻媒体、社区工作者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者等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人群,水、电、暖、煤、气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等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4 1 日至 6 30 日:完成全县服务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学校教职工接种。

第二步,感染后导致重症风险高的高危人群。根 据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进展和国家免疫策略的调整, 2021 7 月至 2021 12 月底,将老年人、基础性疾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纳入接种人群,有效降低新冠肺炎重症率和病亡率。同时,开展第一步重点人群的补种。

第三步,建立全县免疫屏障需要接种的其他人群。按照 市级安排推进其他人群接种,充分发挥疫苗接种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

各乡镇(街道)、 单位 、各 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强宣传引导和完善接种策略,积极推进本辖区、单位、行业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三、加强疫苗供应保障

(一)保障接种等经费。 新冠病毒疫苗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政策。本轮疫苗费用和接种服务费由医保基金负担,疫苗价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指导性意见执行,接种服务费按照 10 / 剂次的标准,根据疫苗实际接种数量,在医保基金中单独核算拨付。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疫苗冷链储运管理、冷链扩容、提升接种能力、追溯信息化建设、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有不足的,县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 (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采购和储备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 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向 县卫生健康委 报送疫苗接种需求, 县卫生健康委 收集汇总后报市 卫生健康委 ,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疾控中心与新冠病毒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协议,疫苗生产企业按需向我县供应新冠病毒疫苗,县疾控中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疫苗配送。 (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质量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对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 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配送、使用,按照规定向 市场监管 卫生健康 报告。 卫生健康 应当立即组织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 卫生健康 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 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疫苗接种组织实施

(一)确定接种对象。 根据人群范围,各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人群精准摸排、统计,于 3 20 日前将摸底情况汇总表( 详见 附件 1 通过电子邮箱传至 县卫生健康委(邮箱: [email protected] ),县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 (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 规划自然资源 局、县教委、县医保局、银保监组、邮政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实施疫苗接种。 一是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新冠 病毒疫苗接种点主要依托现有接种门诊设置,可以通过新增接种单位、设立临时接种点等方式设置。根据全县各类重点人群接种需求、现有接种服务能力、冷链及硬件设施基础,合理规划设置疫苗接种点 。二是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按照接种 任务配备足够的接种人员,针对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等开展培训,选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师资队伍,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接种技术,出现异常反应可及时识别、快速处置。所有参与接种和医疗救治的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是规范实施接种。医 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过程中,按照 三查七对一验证 的原则规范操作,开展健康询问、接种禁忌核查、信息登记、接种后 30 分钟留观等工作,接种前充分告知疫苗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接种疫苗后观察要点等,详细询问受种者是否有过敏、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或妊娠期及哺乳期等接种禁忌,严格掌握疫苗适用人群和接种禁忌,保证接种安全。接种完成后及时提供预防接种凭证。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

、加强疫苗全流程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一)严格疫苗储存、运输等流向管理。 指导督促县疾控中心强化疫苗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加强相关库管、运输人员安全教育,严防运输过程中流向失控,杜绝无关人员接触疫苗。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疫苗全程可追溯。 充分利用重庆市疫苗电子追溯系统和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追溯。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接种信息报告、疫苗调配和流向查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疫苗管理效率。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疫苗安全监管体制。 密切监测扰乱疫苗市场秩序动向,广泛收集情报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盗、倒买倒卖、走私、非法交易、非法流向境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疫苗在配送过程中流失、非法贩卖,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县经济信息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异常反应监测和救治

(一)加强异常反应监测。 进一步充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置小组力量,对接种人员开展急救和应对异常反应处置的强化培训。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告、调查、诊断、鉴定等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医疗救治。 组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划分责任区城,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出现不良反应立即处置。对于出现严重异常反应需要进行后续急救的,指定救护车快速转运,积极开展多学科诊疗,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

(三)做好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分为属于、不能排除、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参照重庆市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标准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加强工作保障

(一)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在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疫苗接种组,统筹协调全县疫苗储运、安全管理、接种、救治、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接种管理责任,确保完成接种任务。 (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苗接种组 负责

(二)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在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疫苗接种组具体负责。各乡镇(街道)、 单位、 行业主管 部门 要切实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对本单位、本行业的接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目标人群要 底数清、进度明 ,确保按时有序完成目标人群接种任务。 (各乡镇 < 街道 > 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疫苗对维护群众健康的积极作用,引导提高接种意愿,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严重异常反应、偶合反应等,形成合理预期。继续倡导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引导受种者落实个人防护责任。及时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境内外舆情,迅速应对处置。 (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委、 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外办、各乡 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评估。 对疫苗接种工作及时开展评估,总结接种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及时落实整改。( 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牵头, 各专项 工作组配合)


附件: 1. 彭水自治县 XX 单位 / 行业人群摸底情况汇总表

  1. 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苗接种组设

置方案

附件 1


彭水自治县 XX 单位 / 行业人群摸底情况汇总表

数量(万人)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医疗卫生


县卫生健康委



监所相关工作人员


县公安局



监所被监管人员


出国人员


公安 人员


消防


县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


县应急管理局



交通 行业


县交通局



邮政


邮政公司



养老


县民政局



精神卫生福利


殡葬


救助管理


村、社区工作者


60 岁以上老年人


新闻媒体


县融媒体中心



政府机关


县委组织部



事业人员


县人力社保局



环卫


县城市管理局



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 供水


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 供电


县经济信息委



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 供煤


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关键岗位职业人群 供气


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 制造业


市场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物流快递


县商务委



服务业从业人员 餐饮


服务业从业人员 住宿、美容美发、洗浴


服务业从业人员 批发


服务业从业人员 零售


服务业从业人员 文化、体育、娱乐


县文化旅游委



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 建筑业 房地产


县住房城乡建委



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 采矿业


规划自然资源



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 金融业


银保监组



学校教职工


县教委



基础性疾病患者


县医保局




















附件 2


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疫苗接种组设置方案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根据我 实际,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已有专项组基础上,增设疫苗接种专项工作组。

一、责任领导: 谭毅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牵头单位: 县卫生健康委

三、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政府外办 、县国资 管理服务中心 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消防救援大队、邮政公司、县疾控中心。

四、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全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实施细则;确保疫苗和所需物资保障充足到位;摸清接种人群底数,合理设置疫苗接种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疫苗接种后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做好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与科普宣传,引导群众科学理性认识疫苗接种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督查。












































水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1 3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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