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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30091532493/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彭水县大垭乡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2 |
关于发放2023年1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低保等民政对象补贴的通知
彭水民发〔2023〕2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发放 2023 年 1 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低保等民政对象补贴的通知
各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 2016 〕 46 号)规定,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 2023 年 1 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 2023 〕 197 号)精神,决定启动 2023 年 1 月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
2023 年 1 月建档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城乡低保边缘人口。
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
2023 年 1 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城市低保边缘人口每 24 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人口每人 19 元。凡是身份交叉重叠的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按照 “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 原则执行。
三、其他要求
请各乡镇(街道)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及时兑现给困难群众,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避免出现漏发、重发、错发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舆情和风险防控,切实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措施的平稳实施。
附件: 1.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困难群众补贴拨付表
2.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困难群众补贴花名册(孤儿花名册未下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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