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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3985/2023-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 林罚决字〔 2023〕第 33

被处罚人名称: 唐红波

经依法查明: 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 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 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报告 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七十三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3068平方米×(20元+5元)/平方米×1.5倍=115050元(壹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规划财务科交纳。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 十一 二十九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彭水林罚责字〔202 3 33号

唐红波

经依法查明 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龙溪镇周家坝村1组(小地名:太阳坡)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你们占用林地(132-1号图斑)未审(核)批占用林地(重点商品林)面积是0.3068公顷,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现责令你于 2023年 12 30日 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未按期履行复绿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 76700 元(柒万陆仟柒佰元整) 由违法者承担 :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接收人:

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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